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博物馆图书(包括图书馆藏书和各部门藏书)属上海博物馆固定资产。
第二条 上海博物馆固定资产的图书包括纸本图书、保留使用的专业期刊和报纸合订本及电子图书。图书来源包括购买、附赠、交换和受赠。
第三条 普通报纸、时效性较强的期刊等消耗型资料,不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作为固定资产的图书均须编目登记入账。
第五条 作为文物登记的图书适用于《上海博物馆文物藏品管理制度》。
第二章 图书馆管理
第六条 上海博物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管理。
第七条 图书馆负责全馆图书的采购和报刊的征订,对各部门图书的采购申请、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立全馆图书总账,检查并核对部门分账。
第八条 图书馆应建立规范的图书采购、编目及保管制度,确保图书的有序购藏、流通和使用,提供阅览和借阅服务。
第九条 图书馆图书输入“图书馆自动化集成系统”,提供计算机图书查询和人工咨询。
第十条 图书馆负责图书库房内的日常安全检查并报告相关部门情况,以确保图书的安全。
第三章 部门图书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所有的图书,由部门使用。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图书的申购与接收、贴签、建立部门分账及借阅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图书作为图书馆分藏地点用书,各部门图书分账作为全馆藏书的固定资产分账。部门建制若有变更,全部图书及账册须移交图书馆。
第十三条 各部门需购图书须作出年度经费预算,由图书馆汇总申报。
第十四条 各部门所需图书均须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图书馆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图书馆代购和报账,并由图书馆进行登记、盖章后移交使用。
第四章 电子图书管理
第十五条 电子图书包括各种格式制作的非纸质图书。
第十六条 图书馆负责电子图书的购置和保管。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负责数字图书在上海博物馆局域网的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图书原件不提供个人借阅。因工作需要,由借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办理借阅手续。
第五章 图书流通与服务
第十九条 图书的使用按《上海博物馆图书使用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上海博物馆局域网开通“敏求图书馆查询系统”,提供书目信息查询和读者信息查询。
第二十一条 图书借阅,包括图书借阅数量及借阅期限管理,使用“图书馆自动化集成系统”。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书库内“保留本”图书、大型工具书、大型丛书、非合订本报纸等仅供阅览,不外借;善本图书、原拓本、稿本、手札等墨迹原件,及钤印本等,因研究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供阅览,不外借。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提供普通图书的复印服务,不提供整部(本)图书的复制。善本图书、原拓本、稿本、手札等墨迹原件,及钤印本等,除研究特需并经分管馆领导审批同意外,不提供复制。
第二十四条 市文管委系统外人员查阅本馆图书,应与本馆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安排,图书馆或相关部门予以接待。
第六章 图书的丢失、损坏赔偿与注销
第二十五条 普通图书丢失,由丢失者自购原书作赔。如无原书,根据所丢失图书的出版年期,予以原价3倍至20倍金额的赔偿。普通图书损坏,由图书馆根据损坏程度,核定赔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 珍稀图书丢失和损坏,由图书馆专业人员提出鉴定甄别意见,报馆领导审批,确定赔偿金额。
第二十七条 图书丢失和损坏的赔偿金额,由图书馆出具赔偿通知书,交财务部门收取。图书使用部门与图书馆核销丢失图书账目,财务部门核销丢失图书的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图书因自然损耗等客观原因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废书、坏书或损毁,且不可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由图书的使用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图书馆提出鉴定甄别意见,报馆务会议审批,予以核销。图书使用部门与图书馆核销图书账目,财务部门核销固定资产账目。
2006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