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博物馆图书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图书馆的图书服务
第一条 服务对象
1. 上海博物馆全体员工;
2. 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直属单位职工;
3. 持有上海博物馆临时工作证人员;持有介绍信并经本馆办公室同意或由馆内业务人员陪同的系统外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服务项目
1.图书阅览与借阅
(1) 阅览室内开架的书籍期刊及报纸仅供阅览。
(2) 本馆职工借阅图书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实行。
(3) 馆外人员,本馆提供资料查阅、复制等服务,不提供外借服务。
(4) 数字图书以馆内局域网发布的形式提供浏览和检索。因工作需要,由借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办理借阅。不提供个人借阅。
2.库房服务
(1) 书库与报刊库房由图书馆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提取图书,读者在总服务台办理外借手续,或在阅览室阅览。
(2) 因工作需要,本馆员工可进入开架书库浏览检索;馆外人员须经图书馆负责人同意后由本馆员工陪同进入。
3.个人阅览室
供专家作定期专题研究。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和图书馆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馆领导审批后使用。
4.复制服务
(1) 提供普通图书资料的复印服务,如复印、翻拍图书资料的量较大,须由图书馆负责人审核同意;不提供整部(本)图书资料的复制。
(2) 善本图书、原拓本、稿本、手札等墨迹原件及钤印本等,除研究特需并经分管馆领导审批同意外,不提供复制。
(3) 1949年及以前出版的图书,不提供复制。因研究需要须经分管馆领导审批。
第二章 图书馆的图书借阅
第三条 借阅范围
1. 图书馆藏普通中外文图书及非当年期刊。
2. 书库内“保留本”图书、大型工具书、大型丛书、报纸等仅供阅览,不外借。
3. 善本图书、原拓本、稿本、手札等墨迹原件及钤印本等,经学科部门负责人和图书馆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供阅览,不外借。
4. 1949年及以前出版的图书,须经学科部门负责人与图书馆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借阅。
第四条 借阅办法
1. 凭“上海博物馆智能卡”办理借阅手续,图书借阅数量及借阅期限均由“图书馆自动化集成系统”进行管理。
2. 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工作人员可借阅50册,借期半年,可续借一次;其他工作人员可借阅20册,借期3个月,可续借一次。
第五条 图书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1. 普通图书丢失,由丢失者自购原书作赔;如无原书,1996年以后版本以原价3-10倍赔偿;1995年以前版本以原价10-20倍赔偿;普通图书损坏,由图书馆根据损坏程度,核定赔偿金额。
2. 1949年及以前的图书、珍稀图书丢失和损坏,由图书馆专业人员提出鉴定甄别意见,报馆领导审批,核定赔偿金额。
第三章 各部门的图书
第六条 各部门的图书(包括部门自购、图书馆代购后移交、受赠、公费订阅等)由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申购的图书资料,应为长期需要的工具书,与本部门工作密切相关,针对性较强或急需的专业书籍。
第八条 各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的图书经费预算,由图书馆汇总申报,经馆领导审批后作为下一年部门图书购置额度。
第九条 各部门需购图书应填写《上海博物馆部门图书申购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图书馆代购。遇特殊情况(如出差等),各部门可先行采购,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部门所订报刊,每年按征订时间集中调整、核对一次,由办公室汇总、核校,报馆领导审批后,由图书馆统一办理订阅手续。
第十一条 各部门订阅的保留使用的专业期刊(含海外出版的期刊),应贴签和编目登记,另做期刊登记账,作为固定资产登记依据报图书馆汇总,与部门其他图书一并列入馆图书总账及固定资产总账。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门的图书,负责图书的申购、接收、借阅管理,并建立电子文本账及年度核对制度。
第四章 馆外人员图书查阅
第十三条 市文管委系统外人员查阅上海博物馆图书(包括图书馆图书与部门图书)应与本馆办公室联系,经办公室安排,相关图书部门予以接待。
第十四条 市文管委系统外人员来图书馆长期查阅图书资料,须经馆领导审批后由人事部门核发临时出入证。
200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