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银行初名大清户部银行,于光绪三十年正月由户部奏请试办,于次年八月正式成立,总行设于北京,是为我国设立国家银行之始。其后,各分行、分号次第成立。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度支部(前户部)奏准改名大清银行,并奏定《大清银行则例》二十四条,进一步确定该行的国家银行性质和中央银行职能。清政府先后在天津、上海、汉口、济南、张家口、奉天、营口、库伦、重庆及南昌等地设立大清银行分行。
大清(户部)银行兑换券分为银两票和银元票。发行的纸币有两种,直式票和横式票。它们是继清中期清政府发行户部官票失败时隔五十余年后,再一次国家政府纸币的规模化发行。